許先生於九十年間將自住的房屋出售給將江小姐,江小姐在十餘年後發現,於八十年間之報紙有明確報導房屋之原屋主曾在房屋門口上吊自殺,而認房屋係屬兇宅,起訴請求許先生減少價金。 雖江小姐提出八十年間之剪報資料為證,但經法院函詢當地派出所,當時並未接獲有報案情事,且縱報導為真實,事件發生迄今已數十年之久,兇宅事件會隨時間經過而逐漸淡忘,房屋價值並未因此受有減損,法院判決許先生勝訴,江小姐主張減少價金並無理由。 (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續字第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