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的弟弟(林二弟)於八十年間,未經林先生全數兄弟姐妹同意,私將父親土地設定永久地上權給林二弟自己,地上權租金僅年租十萬,林二弟並將父親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租金則自己收取,多年後父親死亡,土地由兄弟姐妹繼承後,兄弟姐妹才知道二十幾年前設定地上權的事情,但請林二弟塗銷地上權或分配租金,林二弟都拒絕,林先生僅得起訴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
雖林二弟辯稱土地地上權為永久地上權,且土地上已有土地公廟在使用,收取租金則是交給父母親作為生活費用等,但法院認為因土地上有永久地上權顯然對土地所有人長久不能使用土地有失公允,且土地上有無土地公廟及林二弟收取租金作何使用均為林二弟個人安排,而與地上權無關,判決林先生勝訴,林二弟應將土地地上權塗銷。
(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380號)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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