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媽媽買了間一樓店面,交屋後裝修房屋,於拆除房屋原有裝修後,發現房屋內的樑、柱都被原屋主拆除,而另行用鋼樑補強,吳媽媽請原屋主張先生賠償,原屋主張先生則表示他和前手買來後的屋況就是這樣,不願賠償,吳媽媽僅得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先生縱然沒有改變房屋的屋況,但張先生既然為出賣房屋的人,就應該要為房屋屋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經過鑑定單位估價,房屋的市價因為樑柱遭破壞,已貶損約六百餘萬元,判決張先生應賠償吳媽媽六百餘萬元。 (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重上更(一)字第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