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任職於中古車商,向老闆偉先生表示認識雙B汽車的總經銷公司,得以成本價取得雙B新車後,以新古車出售,偉先生不疑有他,遂經由陳小姐安派買受雙B汽車,並將買賣價金匯入陳小姐指定帳戶,而偉先生也順利取得多部全新雙B汽車。
但於104年間,偉先生的親友張先生有意購買雙B新車,遂請陳小姐安排幫張先生再次購買雙B新車,為求謹慎,張先生還要求直接將車款匯入雙B汽車公司之帳戶,陳小姐也提出雙B公司之銀行帳戶,張先生匯款後卻遲遲等不到通知交車,陳小姐也突然未到班,張先生遂直接向雙B公司聯繫,雙B公司表示車輛已交付陳小姐,張先生才知道被陳小姐詐騙。
經律師提出告訴後,檢察機關調查原來是陳小姐偽造張先生的簽名及印章,向雙B公司表示張先生所匯車款係作為陳小姐購買車輛之價金,雙B公司信以為真才將張先生購買車輛以陳小姐名義為登記,並交付予陳小姐,陳小姐因此起訴且被判刑。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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