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因朋友資金需求,擬向陳先生借款九千萬元,並將陽明山的別墅設定抵押權九千萬元予陳先生擔保借款,但陳先生因故未能借款,而由陳先生好友白先生借款予蔡先生之朋友,事隔多年,蔡先生擬將陽明山別墅出售,才發現多年前的借款抵押權未塗銷,根本無從出售。經向陳先生商量塗銷抵押權,陳先生則表示因蔡先生朋友未清償九千萬元不肯塗銷,蔡先生僅得提起訴訟請求塗銷抵押權。 法院認為因陽明山的別墅設定抵押權九千萬元之債務人為蔡先生,但蔡先生並未向陳先生借款九千萬元,縱然白先生有將九千萬元借出給蔡先生的好友,因該筆九千萬確實並非出借給蔡先生,從而陽明山的別墅所設定抵押權九千萬元並無擔保的債權,因此判決蔡先生勝訴,陳先生應將抵押權塗銷。 (參考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