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在宜蘭的土地,早年經父親出租給佃農林先生,成立三七五租約,已出租數十年之久,徐先生年長後準備回宜蘭長住,在土地種菜,遂向鄉公所聲請收回耕地,豈料於三七五租約屆滿後,林先生子女向鄉公所聲請續約,鄉公所卻允許林先生子女續訂三七五租約。
而因三七五租約之租金顯然低於市場合理租金,且徐先生無從於宜蘭長住,遂委任律師提起訴願;而經律師提起訴願,因鄉公所於准許林先生子女續訂三七五租約時,均未通知徐先生陳述意見,也未詳細審酌林先生子女聲請續訂三七五租約是否符合要件,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等規定,縣政府所為訴願決定便廢棄原准許林先生子女續訂三七五租約之行政處分,並准許徐先生收回耕地。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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