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於68年間陸續將不動產移轉、買賣、贈與給太太及子女,而於107年間出售土地,遂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以適用自用住宅課稅,卻遭稅務機關以陳先生顯係透過先行出售原持有土地及地上建物予其成年子女之安排,形成陳先生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持有房屋之形式上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法定要件,利於土地移轉時適用一生一屋之規定,屬規避稅捐之脫法行法,與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之立法目的相違背,而不准陳先生適用自用住宅課稅,僅得依法聲明異議,卻遭駁回。
陳先生僅得請律師提起救濟,而經律師檢視,從陳先生的移轉過程來看,陳先生並非有意脫免法律規定,且陸續移轉不動產的目的,更非為能適用自用住宅課稅,遂依法起訴願,經訴願機關認為非屬脫法行為,而為訴願決定,廢棄原處分(即准許陳先生以自用住宅課稅)。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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