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先生於93年間購買A屋,但因家人關係都沒有住居使用,直到105年間僅得出售予陳先生,陳先生購買A屋後發現,A屋坐落土地應為甲地號,但謄本及權狀卻登記為乙地號,陳先生前往登記為甲地號上的B屋所有權人訪查,B屋所有權人才知他的土地應該是乙地號,卻登記為甲地號,陳先生僅得向駱先生反應,駱先生四處訪查才知是於65年間,駱先生之前手購買A屋時,地政機關將A屋坐落土地甲地號,登記為B屋坐落土地乙地號,復將B屋坐落土地乙地號,登記為甲地號,二建物的土地登記有錯置情形,駱先生僅得向地政機關聲請更正,但地政機關礙於法令規定,暫未准許,駱先生僅得請律師進行救濟。
而經律師檢視,駱先生於65年間購買A屋時,地政機關確實已將A屋坐落土地甲地號,登記為B屋坐落土地乙地號,復將B屋坐落土地乙地號,登記為甲地號,二建物的土地登記有錯置情形,律師遂提起訴願,而經地政機關准許更正,將錯置土地交互更正登記完成。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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