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案例|大樓外牆漏水至家中應由何人修繕?
大樓外牆究竟是專有部分還是共用部分
詳細介紹
張先生遂向管委會起訴,第一審經法院認為大樓外牆屬於共用部份,應由管委會修繕,而判決管委會敗訴;管委會請律師提起上訴,而因一般觀念都認為大樓外牆是共用部份,應由管委會負責,但實則大樓外牆是屬於專有部份,且屬於緊臨該戶之專有部份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僅是雖然為專有部份,仍然不得任意自由使用,而須受到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決議為之,而因大樓外牆經法院肯認為專有部份,依法應由住戶自行修繕,從而,經律師提起上訴後,法院判決張先生敗訴,管委會勝訴,無須給付修繕費用。
(參考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5店簡字第3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