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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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房屋確為李先生所有,僅是借李先生之子及謝小姐之名辦理登記而已,現謝小姐又避不見面,為順利完成房屋買賣契約之履行及避免謝小姐另行將房屋出售他人,李先生僅得起訴,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謝小姐將房屋所有權回復移轉登記予李先生。
法院認為因李先生提出房屋價金由李先生出資購入,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之後,房屋之所有權狀均由李先生保管持有,且參照謝小姐送與婆婆之行動電話簡訊內容,謝小姐亦認知房屋之處分權限在李先生婆婆手中,而非屬於謝小姐所能處分之財產,又當時購買房屋的仲介也有到庭證述是李先生要買來投資,沒有要給子女,且因李先生要出售房屋時,謝小姐也曾配合申辦印鑑登記及申領印鑑證明書等情節,足見李先生主張房屋係借用兒子及謝小姐二人之名義登記,應堪以採信,而經法院判決勝訴。
(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