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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或土地共有,少數共有人可以處分?

【房屋或土地共有,少數共有人可以處分?】 

繼承或拍賣取得不動產,因與他人共有,共有人間無從取得管理、使用及處分的共識,該如何處理... 

共有人最常想到依土地法34條之1出售共有不動產,但有多數決的門檻,經常發生共有人未能取得多數同意,而無從將不動產出售,使得繼承或拍賣取得的共有房屋或土地閒置,每年卻仍須繳交稅賦。

其實,為能地盡其用,民法第823條有規定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縱然共有人未能取得多數同意處分不動產,仍得請求法院將繼承或拍賣取得共有的房屋或土地進行分割,且因民法規定只要是『共有人』就可以請求,並未規定請求分割共有人的人數或應有部份權利範圍,所以,縱然僅有一位『共有人』或應有部份範圍只有一小部份,都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

不動產的分割方法依民法規定有多種,但大方向來說仍為『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
『原物分割』是將共有物依共有人的權利範圍分配為單獨所有,各自使用。
『變價分割』是將共有物拍賣後,依共有人的權利範圍分配價金。

共有人可以選擇希望分割的方法請求法院分割,但仍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在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困難,才能採用『變價分割』。

所以,共有不動產如果為公寓大廈,因一戶房屋採原物分割為二戶或多戶,須考量分割範圍、出入口及水、電及瓦斯管線配置等,採原物分割顯然有事實上困難,應採用變價分割方式為佳。

共有不動產如果為土地,則須考量土地分割前的使用狀態,採原物分割的分割方案是否會造成畸零地、形成袋地、有無符合最小建築用地或各共有人分得土地後的土地面積是否過小無從利用等,法院才能決定採取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

共有人間如果對於土地有深厚的情感或長輩曾有囑託要好好保留土地,則共有人仍可請求分割不動產,並在變價分割時,行使優先購買權,將共有不動產完整取得所有權,而維繫情感及長輩囑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