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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後,買方說房屋有瑕疵不買,屋主怎麼辦?

【簽約後,買方說房屋有瑕疵不買,屋主怎麼辦?】 

買賣契約簽訂後,買方表示房屋有瑕疵不買、拒絕給付價金或拒絕履行契約,屋主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民法規定出賣人須擔保物於『交付』時無瑕疵,因此在交付『前』,買受人並非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權利,而在房屋買賣中之『交付』,也就是『交屋』,所以,屋主必須擔保房屋於『交屋』時並無瑕疵。

所以,當買方在『交屋前』主張房屋有瑕疵,屋主應立即檢視房屋是否確有買方所指瑕疵,如確有買方所說的瑕疵,建議屋主於履行買賣契約過程中,同時立即將瑕疵修繕並告知買方業已修繕,以免日後法律關係複雜。

如果屋主已將房屋瑕疵修復,或經屋主認真檢視,房屋並無買方所指瑕疵,但買方仍以瑕疵為理由拒絕履行(或是表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買賣契約仍為有效,買方貿然停止給付價金或拒絕依買賣契約履行,即屬違約。

則屋主應依買賣契約約定,通知(催告)買方依約定期給付價金及履行契約。

而在屋主通知買賣履行契約後,如果買方仍然未依約履行,屋主即得通知買方....
解除買賣契約並依約請求給付違約金。
或不解除契約而起訴主張買方應依契約履行。

但因現在不動產交易多數都有進行履約保證,履保公司通常不會因為買方或賣方的主張,就將款項給付或返還予任何一方,如果屋主選擇解除契約,則屋主須起訴請求買方給付違約金,房屋所有權如已移轉予買方,則一併請求將房屋所有權回復移轉登記。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契約內關於催告期間有特別約定,例如契約記載『..經催告七日以上期間後..』,則買賣雙方在通知對方時,就要訂『八日』的履行改善期間,以免催告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