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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簽訂後,買方才發現房屋有瑕疵,怎麼辦?

【契約簽訂後,買方才發現房屋有瑕疵,怎麼辦?】 

簽約後,還在辦理移轉所有權的程序,買方發現房屋有簽約時未知悉的瑕疵,買受人可以拒絕給付價金或拒絕履行契約嗎?

買受人於買賣契約之法定義務為『給付價金』,出賣人則為『交付標的物』及『移轉所有權』,買賣之物(包括不動產或動產)有瑕疵,買方對賣方當然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然民法規定出賣人須擔保物於『交付』時無瑕疵,而在房屋買賣中之『交付』,就是『交屋』。所以,屋主須擔保房屋於『交屋』時並無瑕疵。因此在交屋『前』,買方並非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權利

但買方在契約簽訂後,交屋『前』,發現房屋有簽約時所未知悉的瑕疵,因買賣契約仍為有效,如果買方貿然停止給付價金或拒絕依買賣契約履行,即屬違約,而且尚未交屋,屋主也有修補瑕疵的權利及交付無瑕疵房屋的義務。

 所幸,民法第264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規定,所以,買方此刻,並非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而是應該通知屋主,因為房屋有瑕疵,須暫時停止給付價金及暫時不依買賣契約履行,並請屋主修繕房屋瑕疵後再繼續給付價金及履行買賣契約

但要注意,房屋瑕疵如果微小,不太影響房屋之住居或價值,依法並不視為瑕疵,買方不可以任意以房屋有瑕疵為理由,拒絕給付價金或拒絕履行契約;或是房屋瑕疵修繕所須可能的費用,如果僅占房屋總價的一小部份,買方也不得以瑕疵為理由拒絕給付『全數』的買賣價金,而僅得就相當於修繕價金之部份價金,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